来源:何博士说税
近期有网友咨询,这两张发票开票日期是2018年1月1日之后,但票面没有显示编码简称,可以收吗?
我的答复是:1月1日后开具的发票,如果其他方面都符合规定,仅仅是票面没有显示编码简称,不影响发票作为税收凭证的功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一条的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理解这条规定注意两点,一是整个条文用的是一种非常平和的叙述语气,只是告诉你以后开票票面「会自动显示编码简称」,并没有说不显示编码简称就属于不合规发票,这一点与17年16号公告关于普票不填写税号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的措辞是截然不同的;二是增值税发票都是从新系统开出的,而新系统的升级需要时间。
也就是说,票面显示编码简称只是为了方便受票方判断开票方开票是否正确选择了编码,如果开票方所在地区的发票系统还没有升级到位,目前尚无法自动显示,受票方不宜教条的理解政策规定,否定合规发票的有效性。
购买方遇到此类发票时,要注意提醒对方及时将开票系统升级到最新版本。这些问题将随着时间的推移得到解决,不要自己吓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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