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卖失败后的抵债程序
变卖的财产无人应买的,那么涉及该变卖失败的财产会直接交给申请执行人或者其它执行债权人用来抵债。如果上述人员拒绝接受该变卖失败的财产或者无法交付至上述人员手中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变卖失败后的抵债程序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对变卖财产的价格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价格变卖;无约定价格但有市价的,变卖价格不得低于市价;无市价但价值较大、价格不易确定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进行变卖。
按照评估价格变卖不成的,可以降低价格变卖,但最低的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
变卖的财产无人应买的,适用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该财产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