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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要汇算清缴了,看看企业所得税有哪些优惠

2022/10/21 18:05:43发布52次查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10%
1、年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以下(2017.1.1之前是30万)的都可以享受减半纳税优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小型微利企业需要符合下列相关条件。一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二是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三是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4、符合条件的查账征收企业和核定征收企业都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15%
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经国务院批准,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对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和完善。
此次修订的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调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指标,将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由6%降至为5%。二是调整“科技人员占比”指标,将原“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条件,调整为“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三是调整认定条件中对知识产权的要求,取消原有“近三年内”获得知识产权的限制,同时取消原有“5年以上独占许可”获得知识产权的方式。四是缩短公示时间,认定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的时间由原15个工作日改为10个工作日。五是增加异地搬迁内容,明确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优惠: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 2、形成无形资产按成本加计扣除150%
2015年度,《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先后出台,修订完善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以下简称“研发新政”),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新政策主要有以下主要变化,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时可重点关注。
1、在“人员人工费用”方面,研发新政不再强调“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条件。因此支付给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和“五险一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均被纳入了归集范围。其中,外聘人员相关费用的纳入是研发新政拓宽口径的亮点。
2、在“直接投入费用”方面,除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归于此类外,研发新政将“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内容也归入此类。
3、在“折旧费用”方面,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房屋建筑物相关折旧费用则不得加计扣除。另外,企业可以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两项政策。
4、在“无形资产摊销”方面,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对于企业自行研发取得的无形资产在应用于后续研发项目的,摊销时应注意避免出现加计扣除与加计摊销重叠享受,造成同期同一税基多次扣除问题。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本项费用本可以分解到人员人工费、直接投入费、折旧费等费用归集项目中,但为了不造成理解分歧,研发新政再次将原有政策相关表述平移至此。
6、其他相关费用。研发新政对于各类与研发活动相关的非主要费用可加计扣除范围进行了拓展。但考虑到其他相关费用名目不一,正面列示往往不可尽述,因此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相关标准,对于这类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等,规定其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15%
财税〔2017〕79号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企业发生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业务优惠
为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明确规定: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企业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创业投资企业有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第二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
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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