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7日,谢新松率队到中豪螺蛳湾国际商贸城调研
近日,仇老师从江苏带来的一位秘书,在副厅级岗位上被免职,去向未公开。
相比这位低调的王姓秘书,谢新松作为仇的秘书的身份是众所周知的。以下是谢新松的刑事判决书。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云01刑初246号
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新松,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宿迁市,博士研究生。2015年7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看守所。
辩护人张聪、李涛,云南宁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公一刑诉[2016]71号起诉书和昆检公一刑追诉[2016]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谢新松犯受贿罪,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龄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新松及其辩护人张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0年,被告人谢新松利用担任中共昆明市委副秘书长、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云南中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云南中豪公司”)以转让商铺指标方式给予的2,852,374元人民币,用于支付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一期16幢1—101、102、109商铺、2—201办公室尾款,将上述房产落户于谢某某名下,并通过云南中豪公司出租后非法获利1,988,500元。被告人谢新松为云南中豪公司新螺蛳湾项目拆迁提供帮助。
二、2011年,被告人谢新松利用担任中共昆明市委常委、宣传部长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云南中豪公司通过虚增工程单价、虚构工程并预付工程款的方式给予的1,892,447元人民币,用于支付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二期第2区2-6幢1—01、2-6幢1-19商铺、2-6幢17-1710写字楼房款,落户于潘某某名下,并为云南中豪公司新螺蛳湾项目拆迁提供帮助。
三、2009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谢新松利用担任中共昆明市委副秘书长、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的职务之便,与潘某业(另案处理)合谋,共同非法收受云南中豪公司给予的人民币115万元,并为云南中豪公司谋取利益。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户籍证明、任职证明、案件来源、银行对账单、商品房销售合同、付款凭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谢新松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谢新松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收受云南中豪公司以转让商铺指标方式给予的2,852,374元人民币,用于支付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一期16幢1—101、102、109商铺、2—201办公室尾款和收受云南中豪公司通过虚增工程单价、虚构工程并预付工程款的方式给予的1,892,447元人民币,用于支付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二期第2区2-6幢1—01、1-19商铺、17-1710写字楼房款,并为云南中豪公司谋取利益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与潘某业合谋,非法收受云南中豪公司给予的人民币115万元,并为云南中豪公司谋取利益的犯罪事实不予认可,并辩称其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即将其犯罪事实和原云南省委副书记仇和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情况书面向有关领导和部门进行了报告,构成自首和立功。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谢新松没有伙同他人收受云南中豪公司给予的115万元;
2.被告人谢新松在被办案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即向相关领导主动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同时,被告人谢新松还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构成立功;
3.被告人谢新松到案后,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工作,主动退回涉案的全部房产;
4.被告人谢新松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表现较好,且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不大和主观恶性较小。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确认被告人谢新松的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户籍证明、中共昆明市委组织部出具的情况说明、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通知证实:被告人谢新松的身份自然情况,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交办案件线索通知书、立案决定书和昆明市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四处出具的函证实:2015年2月,中央纪委在查办原云南省委副书记仇和有关问题过程中,发现原昆明市委常委、副市,后于2015年3月13日将该案件移交云南省纪委办理,省纪委于2015年3月17日对谢新松采取“两规措施”。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机关未发现谢新松2015年3月6日、3月7日向昆明市委相关领导报告自己犯罪事实及检举他人犯罪事实的相关材料。同年7月13日,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谢新松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
3.证人证言。
(1)潘某业(被告人谢新松的姐夫)证实:
①2009年其在昆明中豪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一期做工程期间看到螺蛳湾的商铺不错,想找个商铺自己做生意,就去找云南中豪公司的老总刘某某,想让他批个商铺的指标给其,但刘某某没有同意。之后,其就找到了谢新松,并和他说了商铺的事,并告诉他刘某某没有批商铺指标给其。之后有一天,谢新松告诉其,他和刘某某已经商量好了,刘某某可以批一些商铺的指标给其,然后用转让指标的钱去买几个精品街的商铺,并让其用“潘甲”的名义落户。过了几天,中豪公司董事办主任李甲联系其,告知刘某某已经批了商铺指标,具体转让指标的事她会协助办理。由于其要回江苏照顾家人,其就委托在昆明的亲戚金某具体与李甲联系办理转让指标的事。期间有一段时间其回昆明时,金某还找其拿过几个身份证,据说是李甲办理商铺指标要用。到了2009年9月,李甲告知其购买的商铺需要交订金,其又告诉了谢新松。后来,谢新松就联系他的朋友包某某垫付了45万元的订金(这笔钱在2015年2月时谢新松安排其还给了包某某),订金是以“潘甲”的名义交的。李甲在把商铺指标处理后,就用转指标的钱替其支付了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一期16幢1—101、102、109商铺、2—201写字楼的尾款,并用“谢某健”的户口本办理了落户。到了2010年左右,金某就将产权证交给了其。后来,这些商铺和写字楼又委托中豪公司的老总刘某某租了出去。租金一年大概有40万元,几年来共收了100多万元的租金。这些钱由李甲收取后转账到金某的账户上,金某又将钱转到其岳母和岳父的账户上。其岳父岳母的账户均由谢新松支配和使用。直到2015年2月,谢新松告诉其,中豪公司的老总刘某某被调查了,他害怕被牵连,将其岳父收租金的银行卡交给了其,其不清楚卡里有多少钱。“潘甲”和“谢某健”是同一个人,就是谢新松的儿子。
②2011年的时候,谢新松向其提起,由于他母亲身体不好,想把父母都接到昆明居住,就想买套房子。之后,谢新松就去找刘某某商量。2011年年底的时候,李甲就主动带其看了新螺蛳湾万富城附近的房子。看完之后过了一、两天,李甲就带其去售楼部签了购房合同,购买了一间住房和两个商铺,总价款是180万元。为了支付购房款,李甲安排了一个在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专业街清掏雨污管道的劳务,并签了合同,合同价款是180万元左右,并告诉其可以用这笔钱买房子,清污工作随便找人做一下。过后没几天,中豪公司就把这笔款打到了其私人账户上。其就用这笔钱购买了万富城的房子。购房之后,其就将买房的事和购房款的情况向谢新松说了。房子后来按照谢新松的安排,落户在了“潘甲”的名下。两个商铺由谢新松委托他的朋友徐磊出租,租金大概一年7万元。
③2009年年初,其和谢新松商量,希望他能出面帮忙找点工程给其做。过了一段时间,谢新松就让其去找刘某某。见到刘某某后,其就说是谢新松的姐夫,想找点工程来做。刘某某就安排其去找中豪公司的副总金某某。金某某告诉其,有一个观光电梯的装饰工程,并让其去找一家有资质的公司来参与该项目的招投标。由于其当时没有自己的公司和资质,也缺少资金,其就联系了宿迁市恒某春装饰公司的井某,并谈好借用恒某春公司的资质,交工程总价的1.5%作为管理费。之后具体的招标和施工都是恒某春公司在实施。最后工程决算的工程款大概是750多万元,恒某春公司付给其115万元。2010年初,其又继续借用恒某春公司的资质参与了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一期仓储的铝合金门窗工程的招投标,并中了其中一个标段,标的是180万元。施工中,其只是负责跑跑手续,具体的招标和建设都是恒某春公司在负责打理,工程竣工后的结算其也没有参与。之后,其又继续借用恒某春公司的资质参与了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二期专业街(精品街)的铝合金门窗招投标。与前两次一样,工程的招投标和施工都是恒某春公司在具体实施,这个工程中标的标的是840万元,之后其又以恒某春公司的名义申请中豪公司增加了180万元的工程预算。这个工程最后都没有进行结算。做工程期间所收到的115万元其用在了做工程和家庭开支上。
(2)刘某某(系本案行贿人)证实:
①2009年8、9月间,谢新松让其帮他在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一期找几间商铺做生意。当时其和谢新松没有谈及购房款的事,谢新松只是让其和潘某业联系办理购房的事。谢新松自己挑选了国际商贸城一期16幢1—101、102、109商铺和2—201写字楼。到了2009年9月的一天,谢新松以“潘甲”的名义交了45万元的订金。过了一段时间,中豪公司销售部的工作人员向其报告,潘甲的铺面尾款一直没交。其就问谢新松,谢新松就说他姐夫潘某业交尾款有困难,让其帮忙解决一下。当时其就明白谢新松就是要其出剩下的购房款。由于这笔钱不好直接给谢新松,其就想到用转让铺面指标的形式来找一笔钱给谢新松支付购房款。之后,其就安排董事办的李甲和潘某业办理相关事宜。此次购房总价款是300多万元,谢新松只支付了45万元的订金,剩余的280多万元都是其通过转让指标的方式替谢新松支付的。购房之后,谢新松还和其商量了铺面出租的事,并告诉其租金要每年30万元左右,最好是租给银行。后来,这些铺面其帮忙出租给了富滇银行,租金是每年40万,谢新松知道后也很满意。
②2011年,谢新松和其说起想把他父母接来昆明居住,想找几间商铺来做点小生意,商铺楼上要可以住人,并要其安排一下,但谢新松没提购房款的事。当时其就想这又是让其给他买房子了。但考虑到平时其要找谢新松办事,不能得罪他,其就答应了。之后,其就安排李甲带着潘某业去看了房,并选中了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二期第2区2-6幢1—01、2-6幢1-19商铺、2-6幢17-1710写字楼,房价在180万元左右。为了妥善处理房款的事,其就安排李甲用虚构工程的方式去办理,把钱以支付工程款的方式交给潘某业,让他自己去交房款。李甲就按照其安排虚构了一个清理螺蛳湾下水管道的劳务给潘某业,并支付了180万元的劳务款。随后,潘某业就用这笔款项支付了购房款。
③2009年初,谢新松让其给潘某业在中豪公司找点工程做。由于潘某业没有做工程的资质,也没有什么技术,其就安排中豪公司的副董事长金某某从在中豪公司做工程的有资质的公司中找一家给潘某业借用资质,再安排点不要技术要求太高的工程给他做,并确保有10%以上的收益。之后,中豪公司安排了大概1000多万的工程给潘某业做。做工程的时候,潘某业是借用江苏恒某春装饰工程公司的资质做的。
其之所以为谢新松支付购房款,安排工程给潘某业做,主要是因为谢新松的原因。谢新松当时担任昆明市委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全面负责办公厅对口帮办中豪公司推进螺蛳湾拆迁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另外,由于谢新松和当时昆明市委书记仇和关系很好,其要和仇和联系也必须通过谢新松从中联系。所以,其通过为谢新松支付购房款,安排潘某业做工程就是想和他搞好关系。这几年,谢新松也确实为其公司在征地拆迁、工程建设方面协调处理了一些事情。
(3)李甲证实:
①在2009年其担任中豪公司董事办副主任期间,有一天刘某某交给其一张名为“潘甲”的身份证复印件,让其替潘甲认购新螺蛳湾一期专业街16栋的三个铺面和一套住房并办理相关手续,但刘某某没提购房款的事。之后,相关事情就摆了一段时间。到了2010年,刘某某要求其尽快把购房的事办妥,并给了其一些一期市场的商铺转让名额(大概有20多个),让其把这些商铺交给潘某业,由潘某业转让出去,用转让费为潘甲支付购房款。当时刘某某对其说:“谢新松一直在催这件事,拖不下去了,还是给他们办了”。随后,其就和潘某业联系。因为潘某业不在昆明,其又和潘某业委托的一名叫金某的亲戚联系办理铺面转让的事。在办理过程中,其收到了金某交来的十多个江苏籍的身份证复印件,并用金某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银行卡。之后,其就将商铺转让到这些江苏籍身份证的名下,然后又以这些人的名义将商铺转了出去。商铺的转让费一共是330多万元,其用这些钱支付了潘甲的购房款285万元。在办房产证的时候,业主的名字办成了“谢某健...